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武长顺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武长顺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武长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 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 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长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鉴于武长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主要经历】
武长顺,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天津市人,一级警监警衔,工商管理硕士、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0年5月—1992年6月,历任天津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交通处)直属队民警、团支部副书记,团委副书记、政治处副主任、中队副队长、科长、副处长;
1992年6月—1998年9月,历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年9月—2003年2月,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3年2月—2003年6月,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3年6月—2005年11月,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05年11月—2007年6月,任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07年6月,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11年10月,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
2014年7月,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