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底,张某在靖西市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购房订金5万元,但未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三天后张某认为无能力足额支付购房款,决定放弃购买,并要求退回购房订金。开发商以向领导申请处理为由,至今未退回购房订金。张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楼盘开发商退还张某购房订金人民币5万元。
开发商是否应退还原告购房订金5万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收据”的内容来看,该证据证实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为“订金”而非“定金”,且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及时要求被告退还订金。
对于“定金”和“订金”而言,“定金”是确定性的,而“订金”仅是意向性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定金交了之后,买家不能申请退回,卖家不能履行的话要双倍返还。而订金则没有这个约束,买家可以要求退回,卖家不能履行只需退回订金即可。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订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