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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罗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发于2017-03-15 我有话说评论

 案例:2016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靖西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有一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位于靖西市新甲乡新荣村坡珠屯旁一安置地民房内存放大批“假化肥”,白天运往靖西市内各乡镇销售。该局经济检查大队于3月18日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由于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照,执法人员对屋内化肥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罗某于2016年2月起从玉林市一位梁氏老板手中以 420元/吨的价格购进一批标称玉林市纷兰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纷兰”牌混合肥料、复合肥料、缓控释肥(均无批号及合格证)共计53吨,之后以200元/天加提成的方式雇请叶祖源等8人,并用8辆微型小货车将肥料以每包70元至1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靖西市渠洋镇、龙临镇、安德镇、禄峒乡、地州乡等乡镇村屯的农户。截至被查扣时,已售出上述化肥共计26.82吨,获销售款33935元,违法所得26576.6元,尚有26.18吨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4930.6元。

  2016年3月21日,靖西市工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上述化肥进行抽样检验。3月25日,委托检验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化肥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处理结果:靖西市工商局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576.6元;2.没收不合格肥料:缓控释肥17袋;复合肥料(硫酸钾型)110袋;混合肥料(硫酸钾型)500袋共计26.18吨;3.罚款5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金额76576.6元,上缴国库。

  案例分析: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应该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条进行处罚产生了分歧。两者的区别在于:第四十九条指的是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就可以处罚;第五十条规定的,虽然也是销售了不合格产品,但指的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掺杂掺假、以此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简言之,第四十九条的重点在产品;第五十条的重点在行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化肥经检验属质量不合格,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最终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较为妥当。

  消费提醒:当前,已进入农民备耕阶段,为防止农民朋友上当受骗,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农民朋友:1.应到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并索要正规发票,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质次价低、来路不明的产品。2.选购化肥时要注意是否“三证”齐全,即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证号、生产许可证号。3.应按产品使用说明,在农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搭配,科学施肥。4.在消费过程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请及时拨打12315或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不有什么不能假?买假化肥帮人就不怕自己吃的米也是假化肥助长的啊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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