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房工人坠亡、死者家属索赔案件,判决户主陈某赔偿死者家属107360.8元;判决包工头黄某赔偿死者家属322082.4元。
2016年5月,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的陈某欲拓建房子的第五、六层楼,以每平方米220元、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黄某承建。黄某在承揽了该建筑工程后,召集邓某等人进行施工,工钱按照劳动工时计算。2016年5月24日10时许,邓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该建筑六楼掉落地上死亡。邓某的家属认为,陈某作为户主,依法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现将工程交给没有任何资质的黄某施工,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邓某在建房过程中坠楼身亡。正是他们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户主陈某和包工头黄某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338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的家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邓某与黄某属个人提供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邓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遭受到人身损害,属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而户主陈某与黄某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与邓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由于户主陈某给黄某来承建房屋的扩建工程行为上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所以,陈某对因邓某的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黄某属于雇主,邓某属于雇员,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遭受到人身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作为承揽人及建筑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无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陈某房屋第五、六层楼房的扩建工程,应当知道所从事建筑属高空作业,应自尽安全防护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然而黄某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邓某在建房过程中坠楼身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上述损失的60%,即322082.4元;而陈某作为房主即定作人,未按法律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上述损失的20%,即107360.8元;而邓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所从事高层建筑属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不具备高层建筑施工作业资格,在工作中忽视自身安全,未尽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坠楼身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073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