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6月4日10时许,李某携带匕首、V型镊子等作案工具,在靖西市新靖镇东方红附近,用V型镊子盗走徐某放在背包里的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4900元。2016年6月28日,李某携带V型镊子等作案工具,在靖西市靖西大酒店后面农贸市场的信用社附近,用V型镊子盗走李某吉背包里的一外黄色钱包,内有人民币650元、银行卡等物。2016年8月2日10时许,李某在靖西市东方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V型镊子一把、匕首一把、Y27型ViVO手机一部。经认定,其所携带的匕首属于管制刀具,所缴获的手机持有人是黄某,手机已返还给黄某本人。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两起,盗窃数额达55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携带管制刀具扒窃,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李秀美退赔被徐某人民币4900元、李某吉人民币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