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12时许,谭某窜到靖西市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二楼五官科7号病房内,趁病人黄某熟睡之机,将黄某放在病床枕头边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盗走。被盗手提包内有现金16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因被盗手机未能追回,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购机发票,不知手机的型号等信息,无法进行价格鉴定。6月29日12时许,谭某又窜到靖西市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六楼妇科36号病房内,趁病人罗某熟睡之机,将罗某放在病床枕头边的一部白色步步高牌X710L型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底价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为1902元。
谭某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入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作案二次,数额逾3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谭某曾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罪系同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